四川广汉市世亨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世亨公司)隐瞒债务、提供虚假材料注销公司后,其中两名股东罗先生和阳先生向广汉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撤销注销登记。
广汉市行政审批局认为如撤销注销登记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遂作出《不予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下称《决定书》)。罗先生和阳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经什邡市法院、德阳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判决,撤销广汉市行政审批局作出的《决定书》,责令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6月23日,广汉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莫安齐告诉澎湃新闻,该局始终认为其作出的《决定书》是有充分依据的,但该局尊重判决结果,正在按照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追加为执行人后,公司股东以不知情为由申请撤销注销登记
德阳市中级法院于2025年6月6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显示,世亨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注册资本40万元,股东为钟某华(任法定代表人)、罗先生和阳先生。2015年,成都市仲裁委裁决世亨公司向成都瑞福隆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瑞福隆公司)支付钢材货款615万余元及违约金。后瑞福隆公司向德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底,世亨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告了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2021年1月底,世亨公司向广汉市行政审批局申请企业注销登记。次月,广汉市行政审批局准许世亨公司简易注销登记。
世亨公司被注销两年后,瑞福隆公司才发现此事,于是向德阳中院申请追加世亨公司3名股东为被执行人。2023年4月,德阳中院裁定准许。但罗先生和阳先生不服,向德阳中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另一方面,罗先生和阳先生以不知公司注销、签名被伪造为由请求广汉市行政审批局撤销世亨公司的注销登记。
罗先生称,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之前,他并不知道世亨公司被注销的事情,包括世亨公司欠瑞福隆公司债务问题,他也不了解情况,同样是钟某华在负责。
广汉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罗先生和阳先生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至于是谁签的不清楚;世亨公司在注销登记中隐瞒了与瑞福隆公司之间存在债务的事实,不具备该简易注销程序注销登记条件,属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办理登记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其注销登记的行为人和承担上述法定责任人是已注销登记(丧失主体资格)的世亨公司。该公司在未应当依法清算并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既成公司注销登记的事实,其民事责任应当自行承担,并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鉴于德阳中院已作出的执行裁定是基于世亨公司注销登记为前提,又既成了民事诉讼裁定追加3名股东为相关债务的被执行人的事实。由此,该局认为应当按照《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合法权利”的相关要求办理。
广汉市行政审批局于2024年1月作出的《决定书》显示,世亨公司隐瞒债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依据相关规定可以撤销注销登记,但是,撤销注销登记不利于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合法权利。依据相关规定及广汉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报告,该局决定不撤销世亨公司简易注销登记。
次月,德阳中院对罗先生和阳先生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作出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罗先生和阳先生仍不服,上诉至向四川省高院。目前,四川省高院尚未作出判决或裁定。
行政审批局败诉,法院让利害关系人另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2024年7月,罗先生和阳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决定书》并责令广汉市行政审批局作出准许撤销世亨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二人诉称,世亨公司实际尚存债务未结清,不符合简易注销情形。且二人不知晓和同意世亨公司解散、注销,承诺书上也非二人签字。现世亨公司被他人擅自注销,二人也是利害关系人,广汉市行政审批局同样应保护二人的合法权益。
广汉市行政审批局辩称,该局已在《决定书》中阐明理由,如罗先生和阳先生确属不知情并产生了实际损失,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什邡市法院认为,在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裁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足以证明世亨公司向广汉市行政审批局提供了虚假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并隐瞒了尚有未经清偿的债务,进行了简易注销登记。根据相关规定,广汉市行政审批局作出的《决定书》明显不当。什邡市法院判决撤销《决定书》并广汉市行政审批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作为该案第三人的瑞福隆公司提出上诉。尽管败诉的广汉市行政审批局未提出上诉,但该局在二审中仍坚持认为其作出《决定书》并无不当。
德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瑞福隆公司与本案行政行为无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并无直接涉及瑞福隆公司承担义务或者减损该公司权益的具体内容,故瑞福隆公司在本次行政诉讼中并无独立上诉权利。但基于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之价值,结合本案事实,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广汉市行政审批局作出《决定书》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该院认为,广汉市行政审批局对世亨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该公司提交的简易注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而核准了简易注销登记,已经尽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现世亨公司因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不真实,导致广汉市行政审批局作出注销登记这一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对此予以撤销,符合规定,原审判决应当予以维持。
德阳中院还认为,若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实该案当事人确实存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瑞福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瑞福隆公司不服二审判决,表示将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
广汉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莫安齐6月23日告诉澎湃新闻,该局始终认为其作出的《决定书》是有充分依据的,但该局尊重判决结果,正在按照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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